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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村。

法定代表人姜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畅,系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路雷家桥大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村华,系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以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协商订立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的兹丘凤凰城工程项目部提供物料提升机设备,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租金。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拖欠原告租金13000元未予以支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13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辨称:被告从来没有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没有发生过租赁合同关系,不存在支付租金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金13000元,被告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在2012年5月11日前偿还8000元整,其余部分5000元租金,原告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如被告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全部履行,则原告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放弃的5000元租金部分予以撤销,被告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应再支付租金5000元(指放弃部分)给原告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原告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唐以红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梁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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