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倪××,女。
申请人倪××要求宣告倪×水死亡一案。
申请人倪××述称,其与被申请人倪×水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05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己向公安机关报案。几年来多次寻找被申请人,音讯全无。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倪×水,男,与申请人倪××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05年3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并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欧阳路派出所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8月21日在本院公告栏内依法发出寻找倪×水的公告。法院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倪×水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倪×水已离家出走至今已四年以上,且一直音讯全无,现申请人倪××申请宣告倪×水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倪×水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