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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 宁民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油田工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油田工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判决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张霖红随原告生活,被告张某某自2008年7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400元。三、原告冯某某给付被告人民币x.00元的二分之一即x.00元。原告给付被告电脑一台、电冰箱一台。原、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期间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当日到本院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钱物交接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亚东

审判员张京孝

代理审判员焦学义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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