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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xx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费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龚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号8A-H室。

负责人刘x,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该分公司职员。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系发动机号码为x客车的所有权人。2008年3月20日,原告为该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同年9月29日,案外人严xx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案外人顾雪春、陈雅琴受伤以及本车车辆受损。为此原告依据法院的判决已经向两案外人作了赔付。嗣后,原告依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理赔时遭拒,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金人民币x.14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因发生事故时原告的车辆为套牌车,故未予理赔。另外,原告诉请中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应予扣除。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费xx保险金人民币x元;

二、原告费x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5元,减半收取672.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2010年10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于2010年10月1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怡

书记员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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