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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葛金艳,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与被告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先将其承租的位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公有房屋转为售后产权房,然后再以人民币6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再由原告自同年11月26日起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但由于被告无力支付公有房屋转为产权房的费用,因此原告代其支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该公有房屋转为产权房后的权利人为被告董某某,当时该房屋无他项权利登记,无法院查封的记录,故原、被告于2010年2月6日至上海市黄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申请手续,产权过户的税费均由原告缴纳,原告被告知20日后即可领取房屋产权证。同年3月2日,上海市黄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通知原告该房屋被法院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经了解,原告得知由于被告存在另案债务纠纷导致系争房屋被法院查封,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存在较大风险。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董某某返还房款55万元;2、被告返还由原告代为支付公有房屋转为产权房的房款及相关手续费9514元、房屋转让的税费及手续费x元、55万元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以55万元为本金,自2009年10月2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审理中,原、被告表示愿意和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某某应于2010年7月20日前返还原告曹某房款人民币x元、公有住房转为产权房的房款及相关手续费人民币9514元、房屋转让的税费及手续费人民币x元;

二、被告董某某应于2010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曹某利息损失(以人民币x元为本金,自2009年10月2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原告已预缴),本案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人民币2450元,被告董某某负担人民币245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7月20日前给付原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名坚

审判员冯丽娟

代理审判员王凌冰

书记员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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