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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共有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系原告王莹父亲),住同原告王x。

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村X号X室。

第三人上海浦东新区xx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

法定代表人朱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上海浦东新区xx物业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吴x,男,上海浦东新区xx物业公司工作。

案由:共有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上海浦东新区xx物业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维修基金人民币811.91元,上述费用中应退还原告王x、王xx人民币418.45元、余额人民币393.46元应退还被告王xx;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x、王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9月1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敏

书记员丁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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