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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
被告上海景莱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景莱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冰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于2010年5月、6月向原告购买食材和酒店一次性用品共计x元,原告交货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催讨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景莱酒店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张某某货款人民币4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1.3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6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7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冰清
书记员赵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