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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X,因本案于2008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郁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康定、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X及其辩护人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叶X在上海树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擅自向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上海江鲍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3张,价税合计人民币x.60元,税额x.15元。上述发票均被上海江鲍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抵扣。2005年4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叶X在上海树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擅自收受上海潭雅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励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欧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湖州市菱湖兆丰建材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虚开的无真实业务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共计16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x.20元,税额x.73元。被告人叶X收到上述发票后,将其中的142份向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x.00元,税额人民币x.7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被告人叶X在上海树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帐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7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X在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张XX、花XX、吴XX、王XX、王XX、傅XX等的证言;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上海树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及其上海增值专用发票、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公司记帐凭证;上海越硕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对帐单;中信银行本票;钢材购销合同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冻结存款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x.8元,税额人民币x.88元,造成国家税务损失合计人民币x.79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及国家税务损失方面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彭卫东

代理审判员张蟠根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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