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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a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a,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a及其辩护人叶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高a在本市闵行区X路X号A溜冰场内开设了一无证无名游戏机房。2010年2月2日12时许,受雇于被告人高a的马a(已被判刑)在该游戏机房内,负责看店、上分、收钱,后被当场查获,缴获赌博类游戏机11台,赌资人民币1,745元以及用于赌博机上分的钥匙3把。

2010年6月17日,被告人高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马a的供述,证人余a、陶a、曾a、徐a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a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高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高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高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高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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