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应于2010年11月30日支付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剩余佣金款人民币5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