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10年3月2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3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濮阳县X路X路交叉口,欲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时被当场抓获,缴获伪造的商业发票125份及印章一枚。经鉴定,该发票和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濮阳县国税局证明、濮阳县国税局征收管理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伪造发票及印章、照片、户籍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出售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其行为符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之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罪名成立。但本案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秦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单处罚金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助理审判员:徐红瑞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李道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