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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双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超锋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双虎,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9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并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某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某x。由于某、被告婚前认识不深,被告又没有向原告说过其婚前有过违法行为,以至于某来被告被司法机关抓获,并于2007年6月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严重影响了双方夫妻感情。经过原告几年单独生活和再三考虑,原告认为被告服刑时间过长,等待被告服刑期满共同生活的想法和希望已没有,尚存的一丝感情已没有,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或双方协商由被告父母抚养。

被告王某辩称,为了两个孩子思想没有压力,现在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法庭举出婚姻登记证明和孩子出生证明两份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和孩子出生时间。

被告王某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提出的两份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互认识后于2002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某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某x。在双方认识及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向原告隐瞒了婚前盗窃犯罪的事实。被告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并于2007年6月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原告认为,被告与其认识后,隐瞒了以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双方夫妻感情。由于某告服刑时间过长,原告在单独生活几年后,不愿再等待被告服刑期满后共同生活,觉得尚存的一丝感情已没有,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或双方协商由被告父母抚养。被告因为照顾孩子的原因,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因双方意见存在分歧,致调解协议无法达成。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婚前、婚后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可,后由于某告的婚前盗窃犯罪被抓获判刑,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认为,被告向其隐瞒以前的违法行为且被判重刑,严重伤害了她的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被告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方坚决要求离婚,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于某告正在服刑期间,婚生儿女应暂由原告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儿女王某x、王某x暂由原告抚养,被告暂不承担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某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超锋

二0一0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董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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