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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某,曾用名任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龙庆、郑某某,洛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文治朵、程某,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超锋独任某判,于201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治朵、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相互了解不深,加之双方在性格、志趣、爱好等诸多方面多有不合,导致婚后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后来连续生了一子一女,夫妻关系也无改善。原告母亲有病卧床多年,被告平时不管不问。被告生活中对原告漠不关心,稍有争执,便吵闹不休,多年来一直如此。2009年12月10日,原、被告又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被告丧失理智,竟打电话叫她弟来报复殴打原告。她弟弟当即带了两个外人,到家里不由分说,便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现场观看打人过程,不发一言,原告当场被打晕过去,送150医院救治3天,报警后经司法鉴定为轻伤。因原告执意追究行凶者的法律责任,被告一怒之下,丢下两个孩子不管不问,跑回娘家至今一去不返。被告不顾夫妻情分,为一点琐事,蓄意指使他人殴打原告致伤,且不认错不道谦,反而离家不归,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任某婷由被告抚养,婚生子任某林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3、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1、被告与原告于1993年开始认识,经过了解接触,双方的感情日渐加深,并于1994年12月26日举行了婚礼,1996年12月3日正式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结婚后感情深厚,共同工作建造了现在的两层住房。原告说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不符合事实。2、原、被告结婚后,被告一直一面照顾公婆,一面工作。2003年下半年,婆婆身体不好,原、被告共同出钱3000元给婆婆看病。不仅如此,每年被告和原告都共同为老人出资2400元供其使用。等老人轮流居住我家,都是我一日三餐侍奉敬养,而原告不管不问,从未帮过我一次忙。原告在诉状中所说都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现在虽然遇到了小矛盾,但远没有达到原告所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某。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任某某向法庭举出了检察机关的告知书、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身无异议,同时也向法庭提供了失业证等证据,证明原、被告现在的生活和财产状况。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6年12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任某婷,X年X月X日生育男孩任某林。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某因不能适当处理家务之事,曾经出现过矛盾。尤其是2009年12月10日,原、被告因为孩子发生争吵打架,被告打电话叫其弟来到家里,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开始报案至司法机关,要求追究被告之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后双方和解,原告撤回了请求,被告之弟对原告进行了赔偿。为此事,原告认为被告不顾夫妻情分,指使他人将其殴打致伤,夫妻感情上产生裂痕,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之间虽然发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较长,充分了解后举行了婚姻登记,二人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尚可,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原、被告虽然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出现了矛盾,但均是因为家务琐事引起,双方之间并未有大的、无法解决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无达到破裂的地步。原、被告如能正确对待和处理现存的矛盾,互相谅解,诚心诚意地解决好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双方感情还能恢复和好。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构成家庭暴力,已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对此原告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超锋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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