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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1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长垣县X镇X街“大概是爱”服装店,在该店老板谷XX住室试衣服时,将谷XX放在挎包内的现金1000元盗走。被告人王某到服装店外欲乘车离开时,被谷XX等人追回,王某交出赃款10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赃款追回,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长垣县X镇X街“大概是爱”服装店,在该店老板谷XX住室试衣服时,将谷XX放在挎包内的现金1000元盗走。在被告人王某到服装店外欲乘车离开时,被谷XX等人追回,王某交出赃款1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身份证明,抓获证明,被盗现金照片,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高XX、谷XX、谷XX证言,被害人谷XX陈述,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均予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赃款已追回,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林守连

审判员陈俊霞

审判员左民廷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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