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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诉林州市开元街道水车园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某,女,

被告林州市X街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X街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林州市X街X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州市X街X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因发放重阳节礼品,被告从原告处购买181条床单,因被告资金紧张,遂给原告出具欠款条一张,约定年底清帐,但时至今日,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给付,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床单款36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2008年因发放重阳节福利,从原告处购买床单181条,每条床单价格为20元,合款362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2008年10月12日出具的欠条一张,以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核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床单,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出卖人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一定的货物,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林州市X街X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某某床单款36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州市X街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爱民

代理审判员李某青

代理审判员李某林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呼富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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