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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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抢夺罪、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抢夺罪、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1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褚某某,曾用名褚某宝,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1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1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1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2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1日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2010年2月11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褚某某、袁某甲、柴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袁某丁、程某某犯抢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李玉军、冀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赵某、褚某某、袁某甲、柴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袁某丁、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夺罪

2009年5月7日夜,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将别XX(醉酒)的载有一辆红色嘉陵90型两轮摩托车的红色山洋牌110型三轮摩托车抢走。后二人又伙同被告人褚某某将红色山洋牌110型三轮摩托车以900元低价卖给袁某甲,将红色嘉陵90型摩托车以190元的低价卖给王某街的收废品的冯XX。经内乡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红色山洋牌110型三轮摩托车价值3420元;红色嘉陵90型两轮摩托车价值550元。案发后,红色山洋牌110型三轮摩托车由公安机关追退失主。

(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09年4月11日夜,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褚某某窜至湍东镇五里堡刘家营组,盗窃李XX一辆R-x手扶拖拉机,将车斗以600元的低价出售给赵某乡X村郭XX,将车头拆散后以300元的低价出售给赵某乡X村废品收购站的王某乙,王某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后三名被告人各分300元自肥。经内乡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扶拖拉机价值1650元。案发后,手扶拖拉机由公安机关追退失主。

2、2009年4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忠(在逃)窜至乍曲乡X街,盗窃一辆银翔牌两轮摩托车,后以18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王某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内乡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银翔牌摩托车价值2610元。

3、2009年4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内乡县邮政广场南侧一巷道内,盗窃一辆大江牌150型三轮摩托车。后以500元的低价卖给赵某乡的王某乙,王某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低价收购。经内乡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20元。案发后,赃物由公安机关追退失主。

4、2009年4月29日夜,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忠(绰号生娃)窜至内乡县西关万德隆东门南侧居民楼第二个楼门口处盗窃一辆红色两轮重庆弯梁摩托车,在第一个楼门口处盗窃一辆蓝色金城铃木100型摩托车。后袁某丁、王某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将红色重庆摩托车介绍给程某某购买,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600元的价格购买,后高价出售。袁某丁、王某丙各得好处费100元;王某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30元的价格将蓝色金城铃木摩托车购买。经内乡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红色重庆弯梁摩托车价值1430元;蓝色金城铃木摩托车价值570元。

5、2009年5月2日夜,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袁某甲、柴某某窜至内乡县化肥厂家属院,盗窃范XX棕红色隆鑫110型弯梁两轮摩托车一辆,盗窃梁XX黑色大阳125型直梁太子式两轮摩托车一辆,盗窃王XX黑色宗申110型弯梁两轮摩托车一辆。红色隆鑫和黑色宗申两辆摩托车经袁某丁、王某丙介绍以1300元的低价卖给周才(在逃),王某丙得好处费100元;柴某某分得300元,赵某分得300元,黑色大阳125型太子式摩托车分给袁某甲。经内乡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棕红色隆鑫110型弯梁摩托车价值2760元;黑色大阳125型太子式摩托车价值1440元;黑色宗申110型摩托车价值3510元。案发后,黑色大阳125型两轮摩托车由公安机关追退失主。

6、2009年5月5日夜,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褚某某窜至西峡县城偷一辆力之星牌红色三轮摩托车。后以500元的低价卖给王某乙,王某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低价收购,后高价出售。经内乡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880元。案发后,赃物由公安机关追退失主。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抢夺作案一起,价值3970元,盗窃作案六起,价值x元;被告人赵某抢夺作案一起,价值3970元,盗窃作案三起,价值x元;被告人褚某某盗窃作案两起,价值453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一起,价值3970元;被告人袁某甲盗窃作案一起,价值771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一起,价值3420元;被告人柴某某盗窃作案一起,价值7710元;被告人王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五起,价值x元;被告人王某丙、袁某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两起,价值7700元;被告人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一起,价值1430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其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场自己的行为系诈骗,而不是抢夺,价格鉴定过高,但不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其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场自己的行为是骗,而不是抢夺;起诉书指控的第六笔盗窃自己没有参与。

被告人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袁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袁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抢夺罪

2009年5月7日夜,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将别金平(醉酒)的载有一辆红色嘉陵90型两轮摩托车的红色山洋牌110型三轮摩托车抢走。后二人又伙同被告人褚某某将红色山洋牌110型三轮摩托车以900元低价卖给袁某甲,将红色嘉陵90型摩托车以190元的低价卖给王某街的收废品的冯红卫。经内乡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红色山洋牌110型三轮摩托车价值3420元;红色嘉陵90型两轮摩托车价值550元。案发后,红色山洋牌110型三轮摩托车由公安机关追退失主。

(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09年4月11日夜,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褚某某窜至湍东镇五里堡刘家营组,盗窃李XX一辆R-x手扶拖拉机,将车斗以600元的低价出售给赵某乡X村郭XX,将车头拆散后以300元的低价出售给赵某乡X村废品收购站的王某乙,王某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后三名被告人各分300元自肥。经内乡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扶拖拉机价值1650元。案发后,手扶拖拉机由公安机关追退失主。

2、2009年4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忠(在逃)窜至乍曲乡X街,盗窃一辆银翔牌两轮摩托车,后以18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王某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内乡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银翔牌摩托车价值2610元。

3、2009年4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内乡县邮政广场南侧一巷道内,盗窃一辆大江牌150型三轮摩托车。后以500元的低价卖给赵某乡的王某乙,王某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低价收购。经内乡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20元。案发后,赃物由公安机关追退失主。

4、2009年4月29日夜,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忠(绰号生娃)窜至内乡县西关万德隆东门南侧居民楼第二个楼门口处盗窃一辆红色两轮重庆弯梁摩托车,在第一个楼门口处盗窃一辆蓝色金城铃木100型摩托车。后袁某丁、王某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将红色重庆摩托车介绍给程某某购买,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600元的价格购买,后高价出售。袁某丁、王某丙各得好处费100元;王某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30元的价格将蓝色金城铃木摩托车购买。经内乡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红色重庆弯梁摩托车价值1430元;蓝色金城铃木摩托车价值570元。

5、2009年5月2日夜,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袁某甲、柴某某窜至内乡县化肥厂家属院,盗窃范XX棕红色隆鑫110型弯梁两轮摩托车一辆,盗窃梁XX黑色大阳125型直梁太子式两轮摩托车一辆,盗窃王某乙黑色宗申110型弯梁两轮摩托车一辆。红色隆鑫和黑色宗申两辆摩托车经袁某丁、王某丙介绍以1300元的低价卖给周才(在逃),王某丙得好处费100元;柴某某分得300元,赵某分得300元,黑色大阳125型太子式摩托车分给袁某甲。经内乡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棕红色隆鑫110型弯梁摩托车价值2760元;黑色大阳125型太子式摩托车价值1440元;黑色宗申110型摩托车价值3510元。案发后,黑色大阳125型两轮摩托车由公安机关追退失主。

6、2009年5月5日夜,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褚某某窜至西峡县城偷一辆力之星牌红色三轮摩托车。后以500元的低价卖给王某乙,王某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低价收购,后高价出售。经内乡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880元。案发后,赃物由公安机关追退失主。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抢夺作案一起,价值3970元,盗窃作案六起,价值x元;被告人赵某抢夺作案一起,价值3970元,盗窃作案二起,价值9360元;被告人褚某某盗窃作案两起,价值453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一起,价值3970元;被告人袁某甲盗窃作案一起,价值771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一起,价值3420元;被告人柴某某盗窃作案一起,价值7710元;被告人王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五起,价值x元;被告人王某丙、袁某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两起,价值7700元;被告人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一起,价值143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且相互印证,并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抢夺的事实及证据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赵某在内乡县五里堡收费站时,发现收费站北路东边停有一辆三轮摩托车,车上还装有一辆两轮摩托车,有个人扒在三轮上睡觉,看样子像是喝醉了。我和赵某就商量着把这车弄走,赵某当时也同意了。赵某就上去喊醒了醉汉,醉汉说他是赵某乡的,我就骗他说咱们一块回家吧,醉汉也同意一块走。赵某骑着三轮摩托往赵某方向走。赵某骑着三轮摩托车在前面走,我就带着醉汉子故意走在后面。这时赵某打电话给我说让我把那个醉汉子扔了,并让我赶紧赶过去,他在西岭等着我。当时我和醉汉子刚好到铁厂附近的路边,我让醉汉子下车,我对他说我去看一下他们在哪里。趁醉汉子不注意,我一个人骑着摩托车跑了。我到了五岳庙下边的一条小路上碰见了赵某和宝宝。后三轮车卖给袁某甲900块钱。我给宝宝分了400块钱。那辆两轮摩托车我卖给跑在营里收废品的那个人了,卖了190多块钱。宝宝叫褚某某。

(2)被告人赵某供述:2009年5月7日夜,我和张某某走到五里堡收费站北边的路旁,我俩发现路旁停有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三轮车上还拉了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三轮车的车座上有个人扒在车把上睡觉。看样子是喝多了,成军骗他说俺们也准备到赵某去。那个人就从座上下来坐在成军的摩托车上,我骑着那个醉汉子的摩托车,我当时开着三轮车跑在前面,成军带着那个醉汉子在后边故意跑的很慢,跑有一会我给成军打电话说把醉汉子扔了。我骑着三轮摩托到我店里后,对褚某某说明抢摩托车的经过,随后我和褚某某一块往国道上去,到五岳庙西边的一条土路上我给成军打电话,成军说他把醉汉子扔了。停有一会成军骑着摩托车过来了。隔了两天成军跑到我的修理店对我说,抢来的摩托车卖了900块钱,他给佳宝400块,他还说他最近有事先不给我分。

(3)被告人褚某某供述:今年五一节后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夜里,我和张某某、赵某在赵某的摩托车修理店里玩。成娃也就是张某某和赵某骑辆摩托车出去转转,我在家看门。到了夜里10点多,赵某喊我开门,开门后我看见门外停有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车厢里放着一辆红色弯梁两轮摩托。这三轮摩托及两轮摩托是成娃和赵某从一个醉汉子那儿偷来的:赵某先跑,成娃在对付那个醉汉。这是赵某告诉我的。我还听他们说把那个醉汉扔在国道路边上。我们就商量着咋处理这两辆摩托车。我骑着偷来的三轮摩托车,成娃骑着他的两轮摩托车,到王某一个收废品那,把那辆红色的两轮摩托车给卖了,卖了200多块钱,是成娃联系卖的。三轮摩托当天晚上就停在成娃他亲戚家,我们三个人就回家了。过了两天把三轮车卖给余关路上一个电焊处,卖了950元。三轮摩托是红色三阳125摩托,是个新车,没有车牌;两轮摩托是辆红色弯梁摩托,有车牌,有三成新。

(4)被告人柴某某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赵某、宝宝抢了个摩托问我能不能找个头卖掉。我说我现在找不来头。当时我和袁某甲在一块,成军又给袁某甲打电话。我也不知道他们俩说的什么,喜振对我说:成军刚说他弄了俩摩托车,想叫找个头卖了,给咱们抽点钱。

2、被害人别XX陈述:今年5月7日夜里,我的两轮摩托车摔坏了。我借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去大桥拉我的摩托车准备到赵某修理。当我行驶到赵某大谢岗的地方,从后面过来一辆摩托,摩托上坐着两个人。那人喊我说问个路,我把摩托车停在路边没有灭火,从摩托车上下来。他问我上赵某街咋走。我给他们指路。骑摩托车的那个人对我说让他带的那个男的骑上我的摩托车先去看看路。那个男的就骑上我的摩托往北去了。我与骑两轮摩托车的男的就在那等,等有20分钟左右,没有见三轮车过来。我就对那个男的说:你打个电话问问。他打了一下,说打不通。这个娃就说我骑摩托车给你捎上去找。于是这个男的就带着我往南走,走到往淅川去的三岔口,又给我带到森泰冶材南三百多米处停下说:你在这里等下。我从摩托车上跳下来,那个娃骑着摩托车就走了。我当时喝酒喝多了也不知道在哪。后来问问人才知道。我又打电话报警,派出所的人把我送回家了。三轮摩托是红色山阳牌125型摩托车,是我借朱文榜的,刚买三四个月,买时4000元;两轮摩托车是红色嘉陵90型摩托是我在2004年买别三冲的旧摩托,买时掏了3000元,车牌是豫x。总价值7000余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XX证言:别XX是我丈夫。他在1999年冬天在内乡县方圆摩托车店花了5200元购买了一辆红色嘉陵90型摩托车车牌号是豫x。2004年别XX想买,就卖给他了,当时他掏了3000元钱。今年在赵某烟站收烟时,我们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哪里维持秩序时说别XX的摩托车在赵某被人抢走了,其中还有一辆三轮摩托车。

(2)证人朱XX证言:今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别XX借了我的三轮摩托车。说是他的摩托车坏了骑不成了,想用我的车把他的摩托拉回来。夜里两三点别XX喊我说在赵某西岭加油站南被人抢走了。他的摩托和我的摩托一起被抢走了。过了几天他又在内乡县给我买了一辆同样的摩托车给我。我的摩托车是红色110型三轮摩托车,没有挂牌,2008年时掏了4500元买的。

(3)、冯XX证言:主要证实以190元的价格收购红色嘉陵90型摩托车的事实。

(4)、郭XX证言:主要证实内容同上。

(5)、王XX证言:主要证实内容同上。

(6)、范XX证言:主要证实内容同上。

4、书证

(1)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2)指认笔录两份、指认照片八张、别金平三轮摩托车被盗现场平面图一份

5、鉴定结论

(二)关于2009年4月11日夜,张某某伙同赵某、褚某某窜到湍东镇五里堡刘家营组盗窃李中华一辆R-x手扶拖拉机,低价出售给王某乙的事实及证据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4、5月份的一天夜里,我骑着摩托带着赵某、褚某某一块到县城,想着偷点东西卖点钱。我行驶到铁路桥跟看到国道西边停有一辆手扶拖拉机,头朝西、斗朝东放着,我三个一商量就过去偷拖拉机。我们过去一看,车头用链子锁在水泥地板的洞里。我就从褚某某的手里拿住管钳剪子将铁链剪断。随后我们三个人将拖拉机推到国道北,我坐在驾驶的位置,我们三个都在推,推有20米远,车就着火了。我开着车,他们两个坐在车斗里直接将拖拉机开到我屋里。房子院子里,第二天早上我就骑着我的摩托带着褚某某去卖拖拉机,没有人要。我给赵某打电话,三个人一商量决定将拖拉机砸砸卖废品。我将楼门一关和褚某某在院里将拖拉机头砸成小块,车斗卖给黑龙庙一个焊工,卖了600块钱;车头砸砸卖给在营里跑着收废品的了,卖了300块钱。后来我们三个人平分了,每人300块钱。

(2)被告人赵某供述:2009年5月11日夜大约10点多钟,张某某骑着他的摩托车带着我和褚某某往县城方向去偷东西。当我们行驶到湍东镇X路X路旁,发现路西边停有一辆手扶拖拉机。成军对我们俩说咱们去把它偷走,我俩同意后就直接到拖拉机跟,成军对我说让我站在国道边放哨,他们俩拿着钳子去偷拖拉机。大约有10来分钟的时间他们俩把拖拉机推到国道上。我帮着把拖拉机推着火。我们三个人将拖拉机弄到张某某院里。事隔五六天张某某和褚某某跑到我店里说:他们将偷来的拖拉机砸了卖了。卖了900块钱,成军给我掏300块钱。

(3)被告人褚某某供述:2009年4、5月份的一天,成娃白天出去踩好点对我和赵某说内乡县和淅川县X路桥旁边有辆拖拉机,咱们今天晚上去把它给偷了。我和赵某都同意了。成娃让我拿个钢筋钳子,我们三个人由成娃骑着摩托车把我们两个带着到铁路桥附近,我们看见有一辆手扶拖拉机停在门口。拖拉机头和房门被一把自行车锁锁着,成娃把钢筋钳拿过去把链子剪断,赵某在路边望风,我和成娃把拖拉机推到路边国道上。成娃开着拖拉机,我们把拖拉机推着了,成娃就开着拖拉机走,赵某骑着摩托带着我。我们把偷来的拖拉机开到岗堤村成娃家。事隔两天我和成娃到成娃家把拖拉机头、轮胎、变速箱都拆掉。然后借了辆三轮摩托,我和成娃把拆下的配件装装拉到岗堤街一个收废品那里,卖了300块钱。听成娃说车厢他卖了800、900块钱。收废品的是个男的,有40多岁,1.78左右,较瘦。我和赵某都分了300块钱,其余的成娃自己留着了。

(4)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09年5、6月份的一天白天,岗堤村张营的那个娃和另外一个娃,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开着一辆摩托三轮车拉着一辆8匹的手扶拖拉机,有底盘和发动机、内外胎以及砸烂的钢锅。我当时按铁价收的每斤9毛钱,一共付给他们300多块钱。这辆手扶拖拉机肯定是偷的,一看就能看出来,卖给我都没有称,肯定比市场价低的多,哪有好好的手扶拖拉机拆拆卖了。

2、被害人李XX陈述:2009年4月12日早上大约5点钟,我妻子别XX给我打电话说昨晚停放在家门口的手扶拖拉机被人偷了。当时拖拉机是头朝西、斗朝东放的。车头用锁摩托车的链子锁在铁圈上。手扶拖拉机是2003年5月份买的,后来我又将车头换成峨嵋牌的,但是底盘没有换,车头、车斗都是旧的,漆也看不见,不细看都看不清漆的颜色。

3、物证、书证

现场指认笔录三份、现场指认照片4张。

4、鉴定结论一份

(三)关于2009年4月张某某伙同赵某忠(在逃)窜至乍曲乡X街偷一辆银翔牌两轮摩托车,后以18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的事实及证据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同乍曲乡X村的生娃在乍曲街上转,到了十字路口的西南角我们发现有一辆黑弯梁110型摩托车,挂有车牌。当时车是锁着的,我用我带的扳手把车锁的螺丝卸了,给线头弄出来,接着生娃就给摩托骑着,我骑着我的摩托车到县城邮政广场的网吧上网,天亮后我和生娃将车骑着找买主没有找到,就和生娃一起在我屋里砸砸卖废铁了,也是卖给岗堤村那个收废品的了,卖了180块钱。

(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今年5月份的一天,我下乡收废品到赵某乡X村张营,一个30多岁的男子,喊我说卖东西。我进到那家后看到有一辆弯梁摩托车已经拆过,有些地方还砸过,摩托车是黑色的,我就用190块钱收购了那个摩托车。这辆摩托车我已经卖给大的废品收购站了。那个人当时问我偷的摩托车我收不收,我说可收,但价格要低些,按市场价我估计要值个3000多元,我当时就给他190元。

2、被害人靳XX陈述:今年4、5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喝了点酒,下午我到乍曲街X街西北角李XX的副食店看人们打牌,我走时忘了骑我的摩托车了。到夜里,睡了一觉想着不对劲。我又跑到他门市喊他,问他是不是把我的摩托车推屋里了。他说没有,想着打过电话我就会去骑的,弄两叉了。后来我们两个就找,没有找到。我被盗的摩托车是黑色银翔110型弯梁摩托车。是2005年9月份我儿媳妇的娘家陪嫁的车子,买时花了3600元,被盗是有7、8成新,能值个3000元左右。

3、证人李XX证言:今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多靳XX骑着一辆棕红色的弯梁摩托车停在我超市门口,他到我们后院厕所。我当时在后院刷碗,停不大一会,靳新全出来一看车不见了,当时他的车还在锁着。我当时也出来了,问周围邻居,他们都说没有看见。我们在周围找也没有找到,第二天我们到派出所报案,并看了摄像头也没有发现什么情况。靳XX的摩托车是一辆棕红色的弯梁摩托车,有车牌,是个新车,是他儿媳妇陪嫁的车,能值个3000多元钱。

4、书证

现场指认笔录一份

5、鉴定结论

(四)关于2009年4月张某某窜至内乡县邮政广场南侧一巷道内盗窃一辆价值2520元的大江牌150型三轮摩托车。后以500元的低价卖给王某乙的事实及证据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我一个人在内乡县邮政广场南边发现一辆125三轮摩托车没有锁,我就把它偷走了。当天夜里我骑着到岗堤村收废品处卖了500元钱。我卖了这辆车后袁某甲要买三轮车。我给他说我偷了辆三轮车卖给岗堤村那个收废品的了。

(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今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后半夜,还是岗堤村张营那个娃骑了一辆汽油三轮摩托车到我开的废品收购店,把我喊起来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我。这辆车是红色的,没有蓬,没有牌照肯定是偷来的。

2、被害人张XX陈述:今年4、5月份的一天我把我的三轮车停放在饭店北边过道里。到了夜里12点多,我饭店关门时我还看见车停在那。到了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我起来准备骑车时发现三轮车不见了。后来找找没找到才意识到是被偷了。这车是一辆红色大江牌150型三轮摩托车,车斗是红色的。这车是我在2004年花6000元买的,又花了500元焊了个斗,丢时已经是半旧了,大约值个3000元钱。车具体是停放在西关邮政广场往南,路西天曼羽绒城和我开的清雅斋饭店中间的国道。

3、证人李XX证言:今年5月份的一天我到张XX的食堂,他对我说他的三轮车停在巷内夜里被人偷了。后来食堂周围的邻居也议论郭XX的三轮摩托被人偷了。他的车是2004年买的,是大江牌红色三轮摩托车,买时花了6000多元钱,他自己焊了车斗。当时能值个3000元左右。

4、鉴定结论一份

(五)关于2009年4月29日夜,张某某伙同赵某忠(绰号生娃)窜至内乡县西关万德隆东门南侧盗窃两辆摩托车,后经袁某丁、王某丙介绍给、王某乙、程某某购买的事实证据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乍曲的生娃转到万德隆东门南侧的一家居民楼,我在那座楼里看见楼门口有一辆摩托车我就和生娃一块过去,把这辆车偷了。这辆车是红色弯梁两轮摩托车,有车牌。我俩将摩托车推出去,发现这座楼东边巷里楼梯口也放了一辆摩托车,我就上去把这辆摩托车也偷了,这辆摩托车是个蓝色大架子摩托,直梁、弯把。于是我们两个人一人骑一辆摩托车到赵某乡袁某那座桥,然后我给袁某甲打了个电话:说有辆摩托问他要不要。他说要,于是他就过来了。他看中那辆红色弯梁摩托,当时没有钱,他先把摩托车骑走了。我和袁某甲骑着那辆蓝色的摩托车连夜到赵某岗堤村废品处,把那个老汉喊起来,他给了我180元钱。后来我去问袁某甲要钱,他说摩托卖不了,我就和赵某将摩托车推走了。随后我们给袁某丁打电话让他帮忙把车卖了,他就联系西峡的王某丙。随后我和赵某一起骑着偷来的摩托车,袁某丁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到西峡王某丙开的旅社。到了之后王某丙就开始联系买主。这次来了两个人,第一个人没有买,第二个人买了。后来王某丙给我600块块钱。王某丙抽了100块钱,这事过后,袁某丁给我打电话要钱,我给了他100块钱。

(2)被告人袁某丁供述:今年的一天下午我接到张某某电话说让我去下赵某。后来我就骑摩托车到赵某看见张某某骑着一辆红色夹白色的弯梁摩托车,他旁边还站着一个年轻娃,有个20来岁。张某某说去西峡找个头把车卖了。我给我妹子王某丙打了个电话说让她帮忙卖辆摩托车。她说行。我们四个人就骑摩托过去了。在西峡,王某丙联系了买主,把摩托车给卖了。第二天我问成娃卖了多少钱,他说卖了600块钱。这事情过了两三天,有一天我到县城请别人吃饭,我没带钱就向成娃要了100块钱。

(3)被告人王某丙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俺们营的袁某丁和他妻子领着两个人弄了一辆摩托车来到我的旅社里,让我帮忙把车给卖了。我就联系了岩松,当时岩松给我了600块钱,我留了100块钱,剩下的500块钱我直接给那个瘦娃了,后来听说叫生娃。袁某丁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买摩托车时就告诉我这些车是黑车是偷来的车。

(5)被告人赵某供述:今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张某某和学林及学林的妻子、我四个人一块到西峡县城卖偷来的摩托。我们在西峡县城一个家庭宾馆,通过旅社女老板把摩托车卖了。当天晚上学林及其妻子在那里住着,我没有在那里住。第二天成军给我打电话说他偷的那辆摩托车卖了1000多块钱。

(6)被告人王某乙供述:今年4、5月份的一天夜里,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了。还是赵某岗堤村张营那娃,在后半夜翻墙进到我院里,骑来两辆摩托车卖给我一辆,大概卖了300多块钱。这次的摩托车我记得是一辆110型摩托车,绿油箱,车是直梁、大摩托,边壳是红色的。这辆摩托车肯定是偷的,哪有卖摩托车半夜来卖的,再说我也听说张营那个娃是个小偷。

(7)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今年5、6月份的一天,在西峡土门开家庭旅社的女的给我联系说有一辆红色弯梁两轮摩托车要卖,后来这个女的把这辆摩托车骑到我的店里。当时车很旧,我就把车修修,卖给一个卖凉皮的师傅,卖了1500元。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娄XX陈述:2009年4月30日夜里我骑着我的摩托车从外面回来,然后就把摩托车停放在一楼的楼梯口。接着我就睡觉了。第二天早上我下楼发现我的摩托车不见了,接着西边那个楼上的人也喊着他的摩托车不见了。当时我们想找不到了,也就没有报案。我的摩托车是辆蓝色金城铃木100型两轮摩托车,能值个1000多元钱。

(2)被害人李XX陈述:2009年4月29日夜里,我停放在西关万德隆南边居民楼道内的一辆红色、重庆、弯梁两轮摩托车被人偷走了。这辆摩托车是我在2006年花5000多块钱买的,被盗时能值个2000多块钱。摩托车是停放在西关万德隆东门南边第二栋居民楼楼道内。

3、证人证言

(1)证人雷XX言:证实娄XX的摩托车被偷了。

(2)证人时XX言:证实李XX的摩托车被偷了。

4、指认笔录两份

5、鉴定结论

(六)关于2009年5月2日张某某伙同赵某、袁某甲、柴某某窜至内乡县化肥厂家属院盗窃摩托车的事实及证据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大约10点多钟,我骑着摩托车带着袁某甲、赵某、柴某某去县城网吧上网。到夜里12点多我们在县城转转没有找到下手的目标,就到化肥厂家属院。在那里袁某甲看见大门口处停有一辆摩托车,他们三个站在路边放哨,我过去用随身携带的铁板手,将停放在门口西角的那辆黑色弯梁宗申二轮摩托车偷了过来交给赵某。接着我与喜振、柴某某又跑到化肥厂家属院的东角发现两辆摩托车。柴某某站在路口放哨,我过去用铁板手将停放在单元房门口的一辆棕红色110型弯梁摩托车撬开,喜振用钥匙将停放在树下的大阳黑色125型直梁太子式摩托车撬开,我们俩将偷来的摩托车推到大门口,随后我们骑摩托车到赵某的店里,在那里商量决定去西峡卖车。到西峡后我带着他们到玉丽家庭旅社,到了第二天早上王某丙对我说她联系好了买主,停了会过来个男的,看中了两辆摩托车,其中那辆黑色太子式摩托车人家不要。那两辆摩托车一共给我们1300元。随后我们按照买主的要求将那两辆摩托车骑到一个医院里。我给柴某某掏了300块钱,喜振说他不要钱,他就要那辆没有卖掉的黑色太子式摩托,并让我给他充50块钱花费。给赵某分了300块钱。

(2)被告人赵某供述:2009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我与张某某、柴某某、袁某甲一块到内乡县化肥厂偷了三辆摩托车。在偷车时张某某让我在路边放哨,他们三个人每人偷一辆摩托车过来。我骑着成军的摩托车,他们三个骑着偷来的摩托到西峡县城新车站旁边的一个旅社内,通过旅社老板将两辆摩托车卖了。每辆卖700元左右。另外一辆没人要的摩托车,袁某甲骑着放在他家里。张某某给我分了100块钱,给柴某某分了300块钱,给老板娘分了100块钱。旅社的老板娘知道摩托车是偷来的,因为在没去之前,张某某都跟那个老板联系了说是偷了几辆摩托车让她联系个处卖了。

(3)被告人柴某某供述:200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张某某说去整几辆摩托车卖了,我们几个人都同意了。我们在县城转了一圈没有找到目标,后来张某某直接把我们带到化肥厂。我在看成军的摩托车,他们三个人过去在化肥厂北院偷了一辆摩托车让赵某骑着,接着他们又到化肥厂南院门口偷了两辆摩托车过来。我们四个人骑着摩托先到赵某的摩托车修理店。然后又到西峡,第二天早上,我听成军说昨晚把两辆摩托车卖了,一辆卖了700元钱,一辆卖了800元钱,另外一辆是太子大阳125型摩托没人要,袁某甲就骑着放在他家里。第二天晚上,成军给我分了300块钱。

(4)被告人王某丙供述:2009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以前来过我店里的胖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弄了几辆摩托车已经到我旅社楼下。早上起来我就给周才打电话,随后他就来到我店里看看偷来的摩托车。最后周才买了其中的两辆摩托车给那个黑胖子掏了1300元。他们几个人就走了。在门口那个黑胖子给我100块钱。周才知道这两辆摩托车是偷来的。因为我打电话给他的时候就告诉他这是偷来的摩托车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范XX陈述:2009年农历4月初8夜里,我停放在化肥厂家属楼下的一辆棕红色隆鑫110型弯梁摩托车被盗。这辆摩托车是我2005年掏4200元买的。同时我们住一栋楼的梁XX的黑色太子式125型摩托车也被盗了,我听说在南院生产区北门外也被盗一辆摩托车。

(2)被害人梁XX陈述:大概是今年5月2日夜里,我停放在化肥厂家属楼的一辆大阳黑色125型直梁太子式摩托车被人偷了。车型号是x—16,是我2007年花1800元买张XX的。有发票、合格证。我听说在化肥厂家属楼二楼有一家的一辆弯梁摩托也在那天夜里被盗了。

(3)被害人王XX陈述:今年4、5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停放在化肥厂大门口的一辆黑色宗申110型弯梁摩托车被偷了。这车是我2008年年底在县城北关宗申摩托店买的,当时花了3500元。车架号是:x。

3、物证、书证

(1)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2)现场指认笔录四份,现场指认照片11张

4、鉴定结论

(七)关于2009年5月5日夜,张某某伙同褚某某窜至西峡县城偷一辆力之星牌红色三轮摩托车。后以500元的低价卖给王某乙的事实及证据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在西峡县偷老年三轮有我、褚某某、生娃,赵某当时找他女人去了,没有参加。既然你们说赵某能把你们带到偷车的现场,那肯定是赵某而不是生娃了。我肯定当时只有三个人在场,我和褚某某偷车,另外一个人在路口望风。

(2)被告人褚某某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我与张某某、赵某到西峡偷了一辆带蓬老年三轮车。我们三个人直接将车开到赵某乡X村的一个收废品的那里,卖了400多块钱。被告人庭审中供述,当时是生娃还是赵某记不清了,现在印象是生娃,不是赵某。

(3)被告人赵某供述:今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张某某、褚某某一块去西峡,我去给我一个朋友过生日,张某某和褚某某一块在西峡县城偷了一辆老年三轮车,当天晚上骑回去卖废品了。这是褚某某在事后第二天告诉我的,其他的我没有问。

(4)被告人王某乙供述:今年4、5月份的一天夜里后半夜,我在废品收购点睡觉,就是张营那娃,翻墙进去把我喊醒,他和一个娃骑着一辆老年三轮摩托车,卖给我卖了400多元。车是红色的,带车篷,车顶是绿油布,车篷上喷着西峡字样。当时有个人告诉我让我赶紧把车篷拆了,这辆车肯定是偷来到车,怕被人找到才让我拆车篷。后来我把车拆拆砸砸卖给大收废品的,卖了500元。这辆车没有手续。

2、被害人黄XX陈述:今年5月5日夜里,我家的老年三轮停在我家门口的路上,没有锁防盗锁,等到第二天早上起来发现车被人盗了。被盗三轮摩托车是力之星牌红色摩托车,装有车篷,车篷顶部草绿色油布。这车是我们2004年买的,当时花了3150元,在今年4月份被盗前有人给我们1500元想买,我们没有卖。

3、书证

指认笔录一份,指认照片3张

4、鉴定结论一份

关于该笔事实被告人赵某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被告人之间证言并不一致,起诉书指控赵某盗窃被告人赵某参与该场盗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所有证据来源途经合法,客观证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褚某某、袁某甲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褚某某、袁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袁某丁、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赵某起积极主动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褚某某、柴某某、袁某甲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甲、褚某某、柴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袁某丁、程某某在侦查和庭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袁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0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0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0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管制的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管制的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袁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管制的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金玉

审判员杨志平

审判员张珂

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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