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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法执异字第58-2执行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系新乡新大新商厦合伙人,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任广宇,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中房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统建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新大新商厦(下称新大新商厦)。住所地:新乡市X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系新乡新大新商厦合伙人,身份证号x。

申请复议人罗某某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法执异字第58-2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执行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某某提出本院的(2009)新中法执字第58-X号民事裁定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5)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内容相悖,“合伙协议”为生效判决认定的无效协议等异议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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