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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柳某甲犯诈骗罪、赵某乙犯诈骗罪、重婚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甲,又名柳X,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邓某,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宋某某、王某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甲犯诈骗罪、赵某乙犯诈骗罪、重婚罪一案,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耿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甲及其辩护人邓某、被告人赵某乙及其辩护人宋某某、王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因案件需补充侦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后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延期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7年8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柳某甲伙同赵某乙以能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采取办理假养老保险领取证和退休证的手

段诈骗董某、孙某某、郭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王某己等200余人,共计诈骗600余万元。

(二)、2007年9月前后,被告人赵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柳某甲认识后同居,并谎称自己离婚,于2008年5月,和柳某甲在安阳拍摄婚纱照片,并在安阳市X路金狮麟饭店举行结婚仪式,之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在安阳生活近一年时间。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甲、赵某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乙的行为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诉讼,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柳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柳某甲有自首情节、案发前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乙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和重婚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8月至2009年4月之间,被告人柳某甲伙同被告人赵某乙以能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采取办理假养老保险领取证和退休证的手段利用郜某戊(另案处理)等人或直接诈骗近二百人,骗取金额共计x元。期间被告人柳某甲通过银行向受害人开设银行帐户以工资形式上册x元(含已清的x元);2008年8月,柳某甲退给郜某戊14万元;2009年4月,柳某甲退给郜某戊51万元。案发后柳某甲共退回赃款x元。公安机关扣押赵某乙x元。公安机关追回本田雅阁轿车一辆、郑州市百炉小区AX号楼X单元X室、X室房产两套、安阳市文峰区X路X号院X单元X楼X号(已支付x元)按揭房一套、郑州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国贸中心X幢X单元X层X号(已支付x元)按揭房一套、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国贸中心X幢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安阳市相州小区B区X号楼X单元X房产一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柳某甲对其通过他人以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采取办理假养老保险领取证和退休证的手段诈骗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供述赵某乙知道办假证的事,有十几次都是赵某乙跟其一块去和假证贩子交易的,最开始他还问过其,弄假证干什么,其说郜某戊让其帮忙办养老保险,其办不成,先给她们办假证,有机会再给她们转成真的,赵某乙也默许某。他每次开车和其一块往租房处拉假证、填写假证、盖章、装皮等。2008年大约七八月的时候,有一次其办的退休手续叫王某荣的,假证贩子把领取证上的身份证号码给写错了,被害人通过其单位的熟人来单位问这个事。其单位许某某主任知道了此事。后来赵某乙因此事到许某某主任办公室说情,说的结果就是停发其三个月工资。回家后他们害怕,就一起把一些表格、领取证、退休证烧了。

2、证人谢某某、郜某丁、郜某戊证言证实,柳某甲通过其以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采取办理假养老保险领取证和退休证的手段诈骗多人。证人谢某燕还证实,2009年4月13日,郜某戊给了其50万,其把这50万退给中间介绍办证的人了。证人郜某戊还证实,2009年4月13日,柳某甲的弟媳潘某退给其61万元钱,其给了谢某燕50万,让她退给老百姓,给了被害人杨秀方1万元,另外有10万元其交给安阳县检察院了。在很多时候其把办证的钱交给柳某甲时,赵某乙也在场,赵某乙知道其求柳某甲办养老保险的事。

3、证人张玉某证明材料证明,经其手,让柳某甲办理养老保险人员中办成领取工资的有12人,未办成的有9人。

4、证人潘某某(又名潘X,系柳某甲弟媳)证言证实,经其手退给郜某戊61万,退给公安机关x元。

5、证人杨某斌(系郜某戊丈夫)证言证实,郜某戊从潘某处要了61万,退给谢某某50万,退给安阳县检察院10万,退给水冶的杨某方1万元。

6、证人李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儿子)证言证实,其父亲通过谢某燕给其母亲王某某办养老保险,2007年2月交了五万多元钱,到了2008年6、7月份,领了退休证、养老保险金领取本、工资册。但是其从社保局的网页上找不到其母亲的信息,而且领取证(蓝本)上的身份证号也写错了。其向安阳县社会保障局退休养老保险中心打电话反映了一下这个事。后来谢某某就把钱退给他们了。

7、证人许某某(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主任)证言证实,2008年7月,柳某甲给他人办假养老保险证被其发现后,赵某乙找其说情。

8、证人李某红(系赵某乙在郑州的网友)证言证实,同居期间赵某乙告知其,他在河北跟一个老板给别人办养老保险骗了不少钱,开始赵某乙不知道,后来赵某乙知道了,知道之后跟那个老板又骗了不少人,现在那个老板进去牢里了,公安机关开始找他,他不知道该怎么办。

9、被害人董某、孙某某、王某己等陈述及部分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案件所涉及的被害人大部分是通过郜某戊、郜某意、谢某燕办理的养老保险手续,并将钱交给上述三人。

10、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08年大约七八月份时,柳某甲给王某荣办的一个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出事了,王某某把这件事告到柳某甲的领导那了,柳某甲害怕了,给其说了这个事,她让其找她领导许某某说说这个事。其去找许某某两次。

11、证人张某莲(柳某甲母亲)证言证实,柳某甲出事后,赵某乙就回郑州了。他走之前还在东工路的家中,老百姓都来家里要钱,其看见柳某甲家的地下室放着两个铝盆子,都烧的黑乎乎的。赵某乙对其说那是2008年八月份左右,柳某甲单位的领导发现柳某甲给人家弄假证,他和柳某甲在家里就把假证都烧了,烧了不少证据。他说他们还在外面租着房子,里面还有不少档案和表格、证件,他说让其送回老家。其没有同意。

12、被害人领取的两证一册复印件。

13、安阳县邮政储蓄存款记录证明,安阳县邮政储蓄帐户为被骗人上册x元;安阳市邮政储蓄红旗路支行x号帐户资金明细表证明,帐户共给储户上册x元。

14、(安)公(物)鉴(文检)字【2009】X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

(1)、送检的11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退休证上的“安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职工专用章”印文与样本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2)、送检的姓名分别为张某云、李某富、王某珍、吴某荣、刘某书、李某庭、李某枝、王某如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证“变更记录”栏中的“安阳县社会劳动保险处退休管理专用章”均与样本②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3)、送检的姓名分别为苏某用、申某花、苏某枝的养老保险领取证“变更记录”栏中的“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退休管理专用章x”印文均与样本②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4)、送检的姓名分别为张某云、李某富、王某珍、吴某荣、刘某书、李某庭、李某枝、王某如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证“变更记录”栏中的“安阳县社会劳动保险处退休管理专用章”印文均与样本③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5)、送检的姓名分别为苏某用、申某花、苏某枝的养老保险领取证“变更记录”栏中的“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退休管理专用章x”印文均与样本③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其中,样本①②③分别指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刘军锋、付超提取的“安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退职专用章x”样本印文11枚、“安阳县社会劳动保险处退休管理专用章”1枚、“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退休管理专用章x”样本印文12枚。

15、退赃、扣押清单。

16、机动车销售发票一份证明,柳某甲购买雅阁轿车一辆,购车款为x元。

17、机动车完税证一份证明,柳某甲购买雅阁轿车缴纳车辆购置税x元。

18、郑州市百炉小区AX号楼X单元X室、X室及地下室房屋所有权证及收据证明,柳某甲购买郑州市百炉小区AX号楼X单元X室、X室及地下室,支付购房款x元。

19、安阳市盛世龙郡房产借款协议一份证明,柳某甲购买安阳市文峰区X路X号院X单元X楼X号,支付购房款x元。

20、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国贸中心X幢X单元X层X号房产(编号x)购房发票两份证明,2008年6月14日柳某甲购买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该房产支付购房款x元。2008年8月6日签订剩余购房款x以按揭方式支付。

21、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国贸中心X幢X单元X层X号房产(编号x)房产购房发票两份证明,2008年7月31日被告人赵某乙购买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该房产支付房款现金x元。2008年6月14日被告人柳某甲、赵某乙又支付该房款现金x元。

22、李某只、赵某乙房屋转让协议一份及相州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人赵某乙购买李云只安阳市相州小区B区X号楼X单元X房(含地下室),共支付25万元。

23、安阳县检察院证明材料及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柳某甲于2009年4月15日主动向安阳县检察院反贪局投案,后由安阳县检察院反贪局将此案件移交安阳县公安局管辖。

24、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张银河、王某国出具的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柳某甲退到安阳县公安局共计x元。(含交到安阳县检察院的10万元)。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二)、2007年9月前后,被告人赵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柳某甲认识后同居。2008年5月,其和柳某甲在安阳拍摄婚纱照片,并在安阳市X路金狮麟饭店举行结婚仪式,之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在安阳生活。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柳某甲供述,赵某乙给其说他离婚了,儿子跟他生活。其家人也知道他离婚了。他一直都是这样说的。所以其才会跟他举行结婚仪式,并且照婚纱相,待客。

2、被告人赵某乙供述,其在郑州有妻子,叫王某香,是94年结婚的,有一孩子叫赵某凡。从2007年9月份认识柳某甲后,2007年11月份开始同居,2008年5月底在安阳市X路金狮麟饭店待客,并且拍了婚纱相片,其还把儿子赵某凡也接了过来由柳某甲照顾。

3、证人郜某戊证实,2008年大约5月份,柳某甲通知其说她和赵某乙要结婚了,在文峰中路的金狮麟饭店待客,其给他们上了2000元礼钱。

4、证人许某某(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主任)证言证实,柳某甲和赵某乙是再婚的夫妻关系,他们在金狮麟饭店办过宴席,他们敬酒时介绍是夫妻关系。

5、证人潘某某(又名潘X,柳某甲弟媳)证言证实,柳某甲和赵某乙都是二婚,张佳豪是其姐与前夫的儿子,赵某凡是赵某乙与前妻的儿子。他们是2007年底认识的,之后赵某乙就来安阳居住了,并且把他儿子也接了过来,在安阳上学,他给他们说他妻子在郑州死亡,一直没有成家。到了2008年五六月份,他们就结婚了,拍了婚纱照,并且在安阳文峰中路金狮麟饭店待客。但是待客都是他们这方的亲戚朋友,赵某乙郑州的亲戚朋友一个都没有来。他们以夫妻名义生活了近一年。

6、证人王某香(赵某乙妻子)证言证实,赵某乙和其是合法夫妻,育有一子赵某凡,案发时尚未离婚。案发前其不知道赵某乙重婚的情况。

7、证人邢某仙(赵某乙母亲)证言证实,赵某乙与王某香是合法夫妻,育有一子赵某凡,案发时尚未离婚。

8、证人赵某(赵某乙二弟)证言证实,赵某乙与王某香是合法夫妻,未离婚。柳某甲是赵某乙现在的女朋友。

9、证人柳某青(柳某甲弟弟)证言证实,柳某甲离过婚,2008年四五月份和赵某乙结婚,没领结婚证,拍了婚纱照,在金狮麟待客,以夫妻名义生活一年多。赵某乙曾说过赵某乙之前的妻子在郑州出车祸死亡,和柳某甲结婚前是单身。

10、证人张某莲(柳某甲母亲)证言证实,赵某乙婚前欺骗其说其前妻在郑州出车祸死亡。

11、证人张某豪(男,14岁,柳某芹儿子)证言证实,其母亲是2008年5月份与赵某乙结婚,是在安阳市X路的饭店请客。2007年底其母亲与赵某乙生活在一起后,继父赵某乙把赵某凡接到安阳了。当时赵某凡是在安阳市X路小学上学。赵某凡平时称呼其母亲“妈妈”。

12、赵某乙与王某香结婚证1份

13、赵某乙与柳某甲重婚时所用礼单照片、婚纱照片、赵某乙、柳某甲重婚后的家庭照片

14、赵某乙家属户口信息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赵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采取办理假养老保险领取证和退休证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乙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其行为又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柳某甲、赵某乙诈骗的数额,经查,被告人柳某甲、赵某乙诈骗行为实施后,在案发前已将部分赃款退还被害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的数额,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故指控被告人柳某甲、赵某乙的诈骗数额有误,应予更正。在共同诈骗过程中,被告人赵某乙起次要、辅助的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故被告人柳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柳某甲有自首情节、案发前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关于被告人赵某乙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柳某甲供述、证人许某某、郜某戊、张某某等证言足以证实,被告人赵某乙在明知柳某甲办假证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下,仍和柳某甲一同拉运假证、填写假证、盖章、装皮等。2008年7月柳某甲被单位发现办假证后,赵某乙去柳某甲单位找领导处说情,并协助柳某甲烧毁部分办理的假证。此外,安阳市相州小区B区X号楼X单元X房及郑州新田置业有限公司国贸中心X幢X单元X层X号房均以赵某乙名义购买,赵某乙并参与挥霍赃款。被告人赵某乙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赵某乙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乙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柳某甲供述及证人郜某戊、许某某、潘某某、王某庚、邢某某、赵某辛、柳某壬、张某某等证人证言、赵某乙与王某庚结婚证、赵某乙与柳某甲重婚时所用礼单照片、婚纱照片、赵某乙与柳某甲重婚后的家庭照片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某乙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柳某甲举行结婚典礼,以夫妻名义生活。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50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20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20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

三、被告人柳某甲、赵某乙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已追回的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安阳县公安局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东华

审判员杨彩芳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0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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