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婚续期间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并自2000年3月因争吵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被告沈某某辩称,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查明: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经人介绍于1986年农历正月24日相识恋爱,同年农历10月18日依俗举行婚礼,1987年补办结婚证,1987年农历5月初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沈某,1989年农历4月初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沈某。现两人均已独立生活。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欠佳,2000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逐渐淡薄。
原告尚留存有柜子等木器家具在被告处,婚后添置了三间房子等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
二、原告曾某某自愿放弃其嫁妆,嫁妆归被告沈某某所有;
三、婚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沈某某所有;
四、原、被告婚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建明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