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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文某与曾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水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禹桂方,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被告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赔付原告赵某某、文某人民币x元;

二、被告曾某甲赔付原告赵某某、文某人民币75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付到位,若逾期不予赔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两倍支付逾期利息;

三、原告赵某某、文某的其余损失由两原告自负。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曾某甲负担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艳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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