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水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禹桂方,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被告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赔付原告赵某某、文某人民币x元;
二、被告曾某甲赔付原告赵某某、文某人民币75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付到位,若逾期不予赔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两倍支付逾期利息;
三、原告赵某某、文某的其余损失由两原告自负。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曾某甲负担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艳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