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杨某乙区X村。
被告杨某乙,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娘家住武功县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康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