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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杨某乙区X村。

被告杨某乙,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娘家住武功县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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