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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上诉人师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系王某甲之父),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某某,男。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上诉人师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其住所地均不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辖区,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师某某是因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扣车侵权行为提起的返还财产纠纷。二上诉人的住所地虽然均不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辖区,但扣车侵权行为地位于安阳市X路与人民大道交叉路口,属于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王某甲、王某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闵福强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某拴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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