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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118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对被上诉人未有侵权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地,原审以侵权行为发生在滑县,便确定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其住所地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该案扣车侵权行为发生在滑县,故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以该案扣车侵权行为发生在滑县,而裁定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闵福强

审判员李洪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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