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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安阳联兴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安阳广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殷保明、常某某,安阳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联兴煤炭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广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安阳联兴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安阳广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王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王某某于2010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超英

审判员李洪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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