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殷保明、常某某,安阳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联兴煤炭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广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安阳联兴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安阳广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王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王某某于2010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超英
审判员李洪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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