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某某,男。
上诉人深圳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卜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关系,不是委托合同关系,《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的履行地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故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上诉人深圳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卜某某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所引起的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卜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被告卜某某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辖区内,故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以被告卜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得,依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闵福强
审判员李某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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