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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不服被告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华容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华容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第三人华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华容县X乡街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原告谭某某不服被告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0年1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就本案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学睿

审判员熊纪红

人民陪审员黄某炎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杨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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