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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系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豫x号出租车司机。因车辆更新、保险费、经营权使用费、下牌照费、定位器及车顶灯的安装、燃气改造等问题,出租车司机与公司发生纠纷。2010年4月6日9时许至4月7日下午,为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满足出租车司机的减免收费的要求,被告人韩某某组织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及滑县飞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共六十余辆出租车围堵滑县博能天然气公司加气站,致使加气站无法营业,造成经济损失5873.21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赔偿了加气站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2010年4月6日上午,我到加气站加气,和一些出租车司机说起出租车更新的事,对公司和城管局收费高有意见,为了给城管局施加压力,就把车停在了加气站,一共停了两天。后来,城管局的同意不收费了,我们就开走了。这个事主要是由我组织的。

2、加气站工作人员逯XX证明:加气站堵满了出租车,停止了营业。经询问才知道是出租车和出租车公司起了纠纷,和加气站没啥关系。值班时,我发现有豫x号的司机和另外几个司机在拦车、往加气站里推车,堵加气站。

3、加气站工作人员冯XX证明:2010年4月6日那天,豫x号的司机开着车来了之后,就把车横在加气站出站口。

4、博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副经理薛X证明:4月6日11时左右,我发现加气站堵了很多出租车,加气站没法正常加气了。由于他们堵车找事,给我们造成了不少经济损失,110的来了也管不了。这么多汽车一旦漏气,就会发生重大事故。

5、加气站工作人员桑XX的证明,其证明内容与冯克芬、逯振亚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6、腾飞出租车公司温XX、刘XX证明:4月6日,以韩某某为首的几个人纠集其他司机围堵加气站,使加气站无法营运。我同刘XX去劝阻,他们不听。他们提出的都是不合理的要求,卫星定位是根据政府、公安机关和出租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上的。保险如果在的少,出了车祸就会危害被害人和公司的利益。更新的车型是城管局按照节能、耐用等多方面考虑的。经营权使用费是政府定的。他们围堵加气站就是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

7、腾飞出租车公司经理温XX之妻李XX证明:加气站堵了很多出租车,停止了营业。韩某某带领几个司机在拦一个出租车,还骂这辆出租车司机,让其往加气站里开。

8、腾飞出租车公司刘XX、飞达出租车公司段XX台、王XX、张XX、樊XX证明,证明了韩某某等人因车辆更新等问题与公司发生矛盾,进而围堵加气站的情况。

9、出租车司机靳XX证明:在加气站见到韩某某、窦XX、胡XX、冯XX、刘XX等几个人,在一块儿商量买新车的问题。公司、城管局收费太高,为组织更多出租车,就采取围堵加气站的方法,因为出租车都要加气。我们几个商定后,我就把车堵在加气站的进站口,韩某某负责出站口,窦XX、胡XX、冯XX、刘XX负责拦其他出租车。把加气站堵死了。第二天,城管局给过满意答复后,我们把车开走了。

10、出租车司机龚XX证明:韩某某、武XX在出站口堵着,窦XX在拦车。这次组织的主要代表有韩某某、靳XX、窦XX、胡XX、冯XX、刘XX等几个人。

11、出租车司机胡XX证明:围堵加气站积极参加组织的有韩某某、冯XX、董XX、窦XX、靳XX等几个人。

12、出租车司机董XX证明:韩某某、窦XX、胡XX他们说,把车停着,去城管局说换新车的事。我还看见韩某某和温经理的爱人吵架咧,原因是韩某某拦南XX的车,还骂人家。

13、出租车司机刘XX证明:韩某某堵得出站口,靳XX堵的进站口,另外,看到冯XX、董XX、胡XX、窦XX等几个拦车说事儿。

14、出租车司机冯XX证明:4月6日下午,加气站停了五、六十辆出租车,韩某某堵死了西边口,付X、胡XX把进站口堵死了,让去城管局说事儿,让公司减费用。4月7日下午,才把出租车开出来。

15、出租车司机付X证明:韩某某说,把车堵那儿,咱去城管局说换车的事儿。

16、出租车司机刘XX、南XX、贺XX、刘XX、李X、夏XX、任XX、王XX、耿XX、李一X、张XX、位XX平、悦XX、李二X、林XX、武XX、王一X、常XX、赵XX、田XX、王二X、任一X、唐XX、刘一X等人证明:证明了出租车司机在韩某某等人的组织或者强迫下围堵加气站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

17、滑县城管局工作人员何XX、魏X、苏XX、田XX、刘X、贾XX、侯XX等的证言,证明了韩某某等人围堵加气站的事实。

18、滑县城管局、滑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滑县飞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滑县博能天然气公司的证明,证明韩某某等人围堵加气站的情况及原因。

19、现场照片。

20、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加气站29小时的经营损失额5873.21元。

21、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以上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已经法庭调查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易燃易爆场所,聚集几十辆出租车及人员,长时间围堵加气站,情节严重,致使加气站无法营运,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常永前

审判员郭建新

审判员王士玲

二零一零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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