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李某某盗窃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8)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该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09年2月10日将该判决中罚金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中止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殿文
审判员白雪松
审判员杨建军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