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告于2008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x元。案件受理费445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x元,案件受理费445元。本院于200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经被执行人同意,于2009年1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东三家子乡X村民委员会在东三家子乡X村经济管理中心存款x元,案件受理费445元,执行费4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雪松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