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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阳才明与被告曹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阳才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乡X村委二组人,农民,现住临武县X镇老审计局院内。

被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乡X村委二组人,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胡小玉,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系临武县X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欧阳才明与被告曹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邓志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才明与被告曹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胡小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阳才明诉称,1978年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相继生育五个女儿。自2003年后,被告曹某某就一直怀疑原告欧阳才明有外遇,同时捏造事实到处造谣诬告,原告欧阳才明多次耐心解释,以理相待;被告曹某某均不听从,而且原告欧阳才明多次邀请被告曹某某回家,被告曹某某均不理采,原告欧阳才明的长辈去世,被告曹某某也不闻不问,逢年过节子女请被告曹某某回家团聚,被告曹某某也不理睬。从2009年8月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欧阳才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曹某某离婚。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欧阳才明提供了下列证据:

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

2、户籍资料,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及小孩的出生年月即小孩均已成年。

被告曹某某辩称,1、被告曹某某不同意与原告欧阳才明离婚。2、原告欧阳才明诉状中所陈述的离婚理由不符合事实,被告曹某某从家里搬出去是因为原告欧阳才明的殴打。3、如果原告欧阳才明要与被告曹某某离婚,就必须补偿被告曹某某10万元,另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老审计局院内和药材公司院内的房产归被告曹某某所有,车子及电站的股份2万元归被告曹某某所有,并由原告欧阳才明支付小孩读书的费用。

被告曹某某为支持其抗辩意见,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曹某某住院病历,拟证明被告左眼患白内障,需手术治疗;

2、疾病诊断书,拟证明被告患有冠心病、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颈椎病需长期治疗。

3、照片,拟证明2009年8月原告殴打被告,被告受伤后的照片。

4、交通车辆管理所证明,拟证明婚续期间有一辆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湘x。

5、房屋买卖协议书及房产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6日购买李贱花位于县审计局老院内房屋一套。

6、房产证,拟证明在临武县药材公司院内有房屋一套。

对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和陈述,经双方质证,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1978年7月5日在临武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1979年4月初一(农历)生下大女儿欧阳燕飞,X年X月X日生下二女儿欧阳群飞,X年X月X日生下三女儿欧阳小飞,X年X月X日生下四女儿欧阳燕舀,X年X月X日生下五女儿欧阳燕芳,均已成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置了分别位于临武县老审计局院内与县药材公司院内的房屋各一套,并购买了车牌号为湘x小型汽车,另投入到县X乡两水口电站2万元股金。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并且已经一起生活了30多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而且婚后感情尚可。现在只是因为生活锁事发生争吵,但并没有引起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家庭和夫妻30多年的感情,多交流和沟通,相互理解和谅解,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原告欧阳才明也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均已五十多岁,不能因一时不理智行为而赌气离婚,对原告欧阳才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欧阳才明与被告曹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欧阳才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志尧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开庭笔录

时间:2010年9月9日

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员:邓志尧

书记员:高凤萍

案由:离婚

书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现在核查当事人的到庭情况,原告和被告是否到庭

均答:到庭了。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就坐。

书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可以开庭了。

临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今天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欧阳才明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下面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职业

:欧阳才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原住临武县X乡X村委二组,现住临武县X镇老审计局院内。

由被告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职业

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原住临武县X乡X村委二组,现住(略)。

诉讼代理人胡小玉,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系临武县X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没有异议。

被告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没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庭对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邓志尧独任审判,由书记员高凤萍担任本案记录。

原、被告是否听清

均答:听清了。

下面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3)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4)有请求调解的权利

原、被告是否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申请回避

均答:不申请回避。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义务

(1)正确行使诉权、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权

(3)必须实事求是,谁主张,谁举证,不得作伪证,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原、被告对上述义务是否听清

均答:听清了。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理由

:宣读民事诉状(略)。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

原告方,刚才宣读的诉状是否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是的。

有无变更或补充

:没有。

被告方本院发出的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收到没有

:收到了。

写了答辩状没有

:没有。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口头答辩

代理人:(1)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离婚理由不符合事实,被告从家里搬出去是因为原告打被告所致。(3)如果原告要与被告离婚的话就补偿被告十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老审计局院内和药材公司院内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车子和电站的股份2万元归所有,由原告支付小孩读书的费用。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举证时,应说明证据来源、收集人、收集方法、收集时间,书证应提供原件,说明提供证据的目的、作用。要说明什么问题,一方出示证据后,由对方提出质证意见,做出肯定或否定,或者部分肯定或者部分否定的表态。否则,对证据视为无异议。

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举证

:宣读并提交下列证据

(1)结婚证明,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2)户籍资料,证明原、被告及小孩的出生年月。

将上述证据交由被告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对证据(1)(2)没有异议。

现由被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宣读并提交下列证据

(1)病历本,证明被告左眼患白内障,需手术治疗。

(2)疾病诊断书,证明被告患有冠心病、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颈椎病需长期治疗。

(3)照片,证明2009年8月原告殴打被告,被告受伤后的照片。

(4)交通车辆管理所证明,证明婚续期间有一辆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湘x。

(5)房屋买卖协议书及房产证,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6日购买李贱花位于老审计局房屋一套。

(6)房产证,证明在临武县药材公司院内有房屋一套。

将上述证据交由原告进行质证

: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病痛是有的,我也有病痛。

宣布法庭举证完毕!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你与被告是什么时候结婚的

:1978年我与被告是自由恋爱的,恋爱一年后就结婚了。

婚后生了几个小孩

:婚后生了五个小孩,1979年4月初一生大孩儿欧阳燕飞已成家,X年X月X日生女儿欧阳群飞已成家,X年X月X日生女儿欧阳小飞已成家,X年X月X日生女儿欧阳燕涛在读大学,X年X月X日生女儿欧阳燕芳在外打工。

被告,刚才原告所讲的是否属实

:属实。但我一共生了十个小孩,现在身边有5个小孩。

原告,除了你在诉状中所陈述的在药材公司院内和老审计局院内的房产、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湘x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的财产

:没有了。

被告,上述财产是不是事实

:是事实,我们还在武源两水口电站挂在雷渊才名下有2万元股金。

原告,是不是在武源两水中有2万元股金

:是的。

原告,有无债权、债务

:没有债权,有债务,买车的时候借了2万元。向唐国生借了5000元,向我母亲借了4000元,向我老三女儿的公公借了4000元,向欧阳才雄借了6000元,用于买车,当时没有写条子。

被告呢

:没有债权,他借2万元不是事实。

原告,现在药材公司的这套房子现值多少钱

:x元。

老审计局的这套房子呢

:x元。

被告,你是否认可刚才原告所讲的

:药材公司现值8万多,老审计局院内的房子现值十万。

原告,你是否认可被告刚才所讲

:不认可,老审计局10万,药材公司的抵8万。

原告,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湘x的车子现值多少钱。

:买的时候是x元,现值x元。

被告呢

:这部车子手续齐全,现抵得5万元。

原告,你为什么要离婚

:除了诉状中讲的我没有其他要讲的了。

被告,你为什么不同意离婚

:因为我身体不好,我不愿意离婚。

原告,你现在住在什么地方

:我住在老审计局院内。

被告呢

:我住在药材公司。

你们是什么时候分开居住的

:2009年8月28日因感情不合分开的。

被告呢

:因为讨伙食费的事,原告就打了我而分开的。

被告的代理人是否有问题进行询问的

:没有。

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方进行法庭辩论

:其他我没有要讲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由被告方进行法庭辩论

:我不同意离婚。

(代理人):(1)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的话就要求原告补偿现金十万元;电站的股份2万元和车子归原告所有,位于老审计局院内的房产和药材公司的房产归被告所有,欧阳涛读书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内容详见代理词。

下面宣布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首先由原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我要求与被告离婚,但不答应被告方的要求。

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我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开庭之前做了双方当事人大量的调解工作,因原、被告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今天的法庭调解工作不再进行。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今天不作当庭宣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当事人可以查阅笔录,认为有遗漏、差错的可申请补正。

双方看笔录,如无出入则签上姓名

休庭!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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