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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栗某某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志杰,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

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栗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杰,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关留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王永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郑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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