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三德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个体户,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市漓江支行的存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钟兴民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周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