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城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洋县XX商场。
负责人:张XX,系商场业主。
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受理城固XX有限公司依据(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洋县XX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洋县XX商场已将案件款全部交清,现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该案已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成岗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