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前搬离上海市X路X号;
二、若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时搬离上海市X路X号,被告愿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1800元计算)。
三、双方就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