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
被告王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姚某所有;
二、被告王某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补付原告姚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自2010年1月起至2010年6月止补偿款人民币9000元;自2010年7月起,王某每月支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1500元,至2038年7月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10月12日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