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
原告蔡某
原告蔡某
被告冯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告冯某与被继承人蔡某(1998年3月9日去世)婚后生育一子两女,即本案原告。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蔡某名下,被继承人身前留有遗嘱一份,现原告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蔡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归被告冯某所有;
二、原告蔡某、蔡某、蔡某均放弃上述房屋产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50元,由原告蔡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