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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锋,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玮月,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诉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耿士成,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国强,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周某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不当得利作出了无法律依据的扩大解释和理解,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二审法院对争议钱款未明确定性。故申请再审。

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无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产生应当纯粹是基于错误给付,同时收受方属无因性。本案周某某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给付朱某某人民币20万元,系出于自愿及明知,且周某某已以朱某某向其借款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过诉讼。而朱某某在本案审理中则始终认为其所收取的钱款属周某某代其儿子周某支付的投资款,并也同时提供了周某某以周某名义给付人民币10万元的证据。故应认定朱某某与周某某发生资金流转有其原因及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非属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周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朱某某主张返还系争钱款的权利,显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周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徐川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书记员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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