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某
被告胡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胡某欠原告司某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x元,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0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逾期不还,被告愿按本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2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