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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司某

被告胡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胡某欠原告司某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x元,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0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逾期不还,被告愿按本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2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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