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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改云不服(2010)济中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牛改云:

你不服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的(2010)济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诉,主要理由为:1、你与酒东风之间没有预谋,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联络,客观上没有共同实施犯罪行为,酒东风对共同犯罪予以否认,原判也没有确凿证据证实你与酒东风系共同犯罪,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2、豫U-x号车是酒东风一人所有,该车司机也是酒东风自己雇佣的,你从未与酒东风商议过共同预谋盗酸,这些客观事实足以证明你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你也不存在盗酸的行为,所以你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3、在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大票不齐全的情况下,原判认定你以该公司名义多发酸是错误的,一、二审判决均无证据证明受害单位豫光股份公司确实存在财产损失,而且,一、二审法院均未查明本案的赃物即4车酸的去向,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你构成贪污罪证据不足。因此,你认为你与酒东风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原判认定你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足,故请求撤销(2010)济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你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对你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因此,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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