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晓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海、刘某,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晓军,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1992年相识并恋爱,1993年10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性格、爱好不同,在处理家务问题方向时常发生纠纷。2009年11月,原告李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郑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与造成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分歧较大,达不成协议。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郑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时常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郑某某虽然提交了一些材料,但不足以证明原告李某某有外遇并存在过错,其主张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某某提出其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完美公司所办的“完美卡”有一定的价值,本院无法确认,当事人可以另行协商或另案解决“完美卡”的问题。婚生男孩李某哲由被告郑某某带领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李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其家庭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李某哲(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郑某某带领抚养,原告李某某每月承担其子抚养费500元,到其子独立生活时止。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执行。三、家庭财产分割:位于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院X-X-X号房产和房屋内的财产归被告郑某某所有;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房屋折款x元。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郑某某各承担150元。
宣判后,郑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郑某某与李某某有十几年的夫妻感情,尽管李某某的行为给郑某某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和伤害,为了孩子,郑某某愿意原谅李某某,并希望与李某某共同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郑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2、2008年初,李某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吕桂菊,并自2009年6月17日开始与吕桂菊同居至今。郑某某提供了李某某与吕桂菊的亲密照片,2009年11月9日夜李某某在吕桂菊处居住,郑某某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和“证明”各一份,用来证明李某某与吕桂菊同居的事实。李某某为了达到与郑某某离婚的目的,经常无故找茬,殴打郑某某,而李某某在诉状中却称“多次发生厮打”,事实是郑某某多次被李某某无故殴打。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李某某应当给郑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郑某某很想和孩子共同生活,孩子长这么大,郑某某倾注了极大的心血。现在孩子大了,郑某某作为母亲抚养儿子不方便,郑某某文化不高,在学习上不能教育和帮助孩子,自己收入较低,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无力支撑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费用。李某某在原审起诉时明确表示要求抚养孩子,孩子李某哲由李某某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4、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院X-X-X室,系夫妻共有财产。李某某有明显的过错,对李某某应当不分或少分。原审在分割该房产时,判令郑某某给付李某某x元却是均分,没有体现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原则。5、“完美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创造的财产性利益,其实质是夫妻双方作为一个整体加入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直销业务,成为该公司的直销人员。现有固定的销售团队,“完美”公司每月都会根据销售团队的业绩,给我们支付相应的报酬,其收益不是李某某一个人的,应当进行分割。请求二审判令“完美卡”业务由郑某某继续经营,其经营权和相应的利益由郑某某享有。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如二审判决离婚,判令李某某赔偿郑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改判儿子李某哲由李某某抚养,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重新分割夫妻财产,判令“完美卡”的业务由郑某某享有和经营。
李某某答辩称,1、郑某某说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但并没有说明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理由与事实。可是郑某某在原审中同意离婚,这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李某某坚决离婚。2、郑某某认为李某某有家庭暴力,经常殴打郑某某,这是无中生有。在原审中郑某某没有提到此事,李某某有证据证明郑某某殴打了李某某,并不是李某某殴打了郑某某,郑某某把李某某的胳膊用刀砍伤。李某某和吕桂菊不是网上聊天认识的,而是相识多年的老同志了。郑某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重新分割夫妻财产纯系无稽之谈。3、李某某认为李某哲由郑某某或李某某抚养都行,李某某在原审诉状中请求李某哲由其抚养。郑某某在原审中坚持要求李某哲由她抚养,原审充分考虑了郑某某的意见才判决的。4、“完美卡”是客户购物折扣和促销活动的优惠卡,根本不存在由谁经营、归谁所有的问题,它本身就没有价值。归谁所有,不是法院判决的问题,应由发卡单位处理。综上,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郑某某上诉称不同意离婚的问题,李某某和郑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时常发生纠纷,郑某某上诉主张不同意离婚的诉求,因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郑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郑某某称李某某有外遇且存在家庭暴力,其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但郑某某未提供充足的证据给予佐证,故原审对郑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涧西区X路X号院X-X-X号房屋分割的问题,郑某某上诉称应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进行分割,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存在过错,原审对涧西区X路X号院X-X-X号房屋通过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了房屋的价格,并依据双方协商的价格对其进行了分割并无不当。关于郑某某上诉称李某哲应由李某某直接抚养的问题,李某某在原审起诉时主张李某哲由其直接抚养,郑某某在原审庭审中称李某某不适合直接抚养李某哲,原审以郑某某直接抚养李某哲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为由,判令李某哲由郑某某直接抚养,且将夫妻共有的涧西区X路X号院X-X-X号房屋和房屋内的财产判给了郑某某,使李某哲有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李某哲由郑某某直接抚养较为合适,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郑某某上诉称李某哲应由李某某直接抚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郑某某上诉称应分割“完美卡”的问题,因郑某某没有提供出“完美卡”的具体价值,原审未作处理,故郑某某可另案解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郑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代审判员黄某顺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