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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朴生,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战周。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2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朴生,被上诉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占周、被上诉人桂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戚金玲诉杨某某、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戚金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在本案中主张权利。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认定予以支持,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2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某顺

二О一О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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