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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吴某某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聚众赌博于2009年4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6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聚众赌博于2009年4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组织王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长葛市X路“天潭茗茶”茶馆一房间内聚众赌博,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提取抽头,被告人张某某从中渔利2200元,被告人吴某某从中渔利200元。

2、2010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组织王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长葛市X路“天潭茗茶”茶馆一房间内聚众赌博,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提取抽头,被告人张某某从中渔利2800元,被告人吴某某从中渔利200元。

3、2009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组织王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长葛市X路“天潭茗茶”茶馆一房间内聚众赌博,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提取抽头,到晚上9时许,被许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当场查获,扣押赌具一副、赌资x元、抽头x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张某某系主犯,吴某某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在庭审期间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刘XX、王XX、王X、朱XX、路XX、康XX、陈XX、李XX、张XX、黄X、胥XX、张XX、王XX、邢XX、贺XX、赵XX、王XX、栾XX、唐XX、李XX、蔡XX的证言基本一致,另有身份证明、许昌市公安局提讯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书、现场照片、自首证明、长葛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等相关证据均已当庭出示,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多次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弟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作出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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