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海雄,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湖南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长沙市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编号NO:x)后,未按照该《长沙市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的要求于2010年1月4日前预交上诉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上诉受理费,且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支粮
代理审判员刘凯
代理审判员谭某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汪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