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汝城县财政局与被告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汝城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局局长

被告向某,男,汉族

原告汝城县财政局诉被告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8日向某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汝城县财政局因被告向某下落不明,无法进行追讨,于2011年10月11日向某院申请撤回起诉,保留诉权,待查知被告下落后另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汝城县财政局与被告向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时,被告已下落不明,导致法院对借贷事实难以查清,原告撤回诉讼,保留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城县财政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原告汝城县财政局承担.

审判员黄某友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