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局局长
被告向某,男,汉族
原告汝城县财政局诉被告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8日向某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汝城县财政局因被告向某下落不明,无法进行追讨,于2011年10月11日向某院申请撤回起诉,保留诉权,待查知被告下落后另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汝城县财政局与被告向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时,被告已下落不明,导致法院对借贷事实难以查清,原告撤回诉讼,保留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城县财政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原告汝城县财政局承担.
审判员黄某友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