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兴区X镇X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住所地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局局长。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南水北调惠南庄泵站工程”模板租赁合同。原告履约完毕后,被告截止至2008年10月31日还有x.48元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x.48元及违约金x.3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已于2008年3月变更名称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现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以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原来的名称提起诉讼,主体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之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闪彤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崔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