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某诉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被告郭某于2008年11月10日向原告吴某某借款人民币27万元,利息约定为每月1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09年1月10日,以其名下金明花园X号楼X单元X号(电业局家属院)作抵押,并于当日在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产权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不履约还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7万元,利息5万元(2009年1月10日至6月10日)及借款协议中所约定的违约金。

被告郭某辩称,借款及利息约定均是事实,房做抵押也是事实。我现在无力还款,我可以与家人商定意见想办法还原告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27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11月10日至2009年元月10日,被告并以其位于本市金明花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42.08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地产权利人郭某,汴房地权证字第x号)向原告设定抵押,抵押期限自2008年11月10日至2009年元月10日,双方并办理有他项权利证。协议约定被告不能按时还款时,超期20天每天按借款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超期20天仍不能偿还借款,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原告当天借给被告现金3万元,以转帐形式借给被告24万元,被告并出具有收到条一份。同日,被告又为原告出具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在借款到期日不能足额还款,自愿以抵押物抵偿借款,并协议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自愿放弃抵押物的诉讼权力。2009年5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抵押给原告房屋腾空,并于6月底前还款,否则原告按借款合同执行,将抵押房产收回。借款到期后,因被告迟迟不予还款,原告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27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9年1月10日至6月10日利息5万元的请求,双方约定利率过高,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原告所诉违约金的问题,因已对其所诉利息予以支持,对此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被告郭某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27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1月10日至同年6月10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0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被告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梦洁

审判员毛庆昕

审判员毛爱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