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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又名田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9月3日被逮捕。同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中旬,被告人田某对王某某等人谎称驻长葛x部队旧营房拆除工程由其承揽,欲转包他人,为骗取王某某等人的信任,虚构“广州鼎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单位,伪造鼎立公司印章及该公司与其签订的拆除工程承揽协议。1月19日,被告人田某将伪造的协议向王某某等人出示后,就拆除工程与王某某等人签订了转包协议,骗取王某某、蔡某某定金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犯罪所得2万元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蔡某某的陈述、证人韩XX、赵XX、齐X等人的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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