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8日18时50分许,在长葛市X乡X路段,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行人陈根灿发生相撞后逃逸,致陈根灿重伤。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与证人陈XX、陈XX的证言相印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均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就其人身损害赔偿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期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