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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晟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锐公司)与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晟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X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袁某某,女,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晟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晟锐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晟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晟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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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蔡常青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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