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博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长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民初字第5749号

原告北京博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高桥西里甲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博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长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口。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博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芳盛公司)与被告北京长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幕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芳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风幕墙公司经过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芳盛公司诉称,自2004年7月11日至2005年5月15日间,我公司向被告长风幕墙公司出售门窗五金某件,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2005年7月1日,被告长风幕墙公司向我公司出具欠条,认可尚欠我公司货款x元;同日,双方签订还款计划,约定,被告长风幕墙公司于2006年4月20日给付货款x元,于2006年6月2日给付货款x元,余款x元,于2006年12月31日付清。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长风幕墙公司自2006年2006年4月17日至2007年2月14日间三次向我公司支付货款x元,现尚欠货款x元未付,故请求:1、被告长风幕墙公司给付货款x元,并支付x元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766元、诉讼保全费1669元、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长风幕墙公司负担。

被告长风幕墙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7月11日至2005年5月15日间,原告博芳盛公司向被告长风幕墙公司出售门窗五金某件,共计发生货款x元,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05年7月1日,被告长风幕墙公司就上述货款向原告博芳盛公司出具欠条,认可尚欠原告博芳盛公司货款x元。同日,双方另签订还款计划,约定,被告长风幕墙公司于2006年4月20日给付货款x元、于2006年6月2日给付货款x元、余款x元于2006年12月31日付清;该协议落款处加盖有双方公司印章。还款计划签订后,被告长风幕墙公司自2006年4月17日至2007年2月14日间三次向原告博芳盛公司支付货款x元,现尚欠货款x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2005年7月1日“欠条”及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材料等证据及原告方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长风幕墙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博芳盛公司提交的2005年7月1日的“欠条”及“还款计划”,表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及被告长风幕墙公司所欠货款x元的事实;现原告博芳盛公司认可被告长风幕墙公司已付货款x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就尚欠的货款x元被告长风幕墙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因被告长风幕墙公司未能按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货款的给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损失的计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故对原告博芳盛公司要求被告长风幕墙公司给付货款x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长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博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十五万七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北京长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博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十五万七千元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六十六元、诉讼保全费一千六百六十九元、公告费一千一百元,由被告北京长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强

人民陪审员罗艳芬

人民陪审员梁淑芬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